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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8-02 浏览次数:2389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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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学生社团组织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组织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学生社团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是由我院在籍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有共同爱好和志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我院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  我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围绕社团宗旨,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反映学生对学校管理和服务方面的意见、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受学院党委领导,院团委受党委委托,在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承担本校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工作。院团委下设“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有关日常管理工作,管理中心由团委领导、院(系)学生会的有关学生干部组成。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学生社团的类别进行申请。社团类别分为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其他等七种。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七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1 名我院教师担任社团指导教师;
(四)有一个明确的该学生社团成立后的活动指导部门(特指学校教研室及以上单位);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八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厩榭鼋樯埽?
(四)成立后的活动指导部门及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九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应积极提供服务,认真指导社团发起人完成相关文件的准备工作。管理中心自收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筹备期间可以开展会员的招募工作,但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筹备期限为批准之日起30天。
第十一条   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在筹备期间人数超过20人的,应当自社团管理中心批准筹备之日起30天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召开后,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将大会正式通过的章程、产生的执行机构和负责人、社团活动指导部门和指导教师等文件报送社团管理中心。社团管理中心收齐有关文件后报团委,由团委牵头

召开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同志参加的会议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不批准社团筹备或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超过批准筹备期限,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的;
(六)在筹备期内,未召开会员大会或未向社团管理中心报送会员大会后应上报全部资料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与指导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管理中心负责下列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学期检查和注册;
(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指导部门负责下列指导工作:
(一)指导学生社团按照社团的章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活动;
(二)协助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必须向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申请注册,注册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学期活动总结和新学期工作计划;
(二)社团财务帐本;
(三)社团人员名单、社团内职务、班级及联络方式。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向学生社团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经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审查通过。管理中心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或责令停刊。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按照本社团章程的规定,组织本社团成员开展活动。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跨校交流活动、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活动,必须经院团委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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