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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1-08-02 浏览次数:1735

根据中组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和团省委、团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指导思想:积极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以下简称“推优”)是共青团的一项日常重要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是共青团光荣传统和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推优工作积极引导和帮助团员青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充分发挥团组织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
      第二条  凡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团组织要根据党组织每年发展党员的工作部署,认真研究团组织“推优”方法和措施,使“推优”工作真正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四条 “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立足培养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突出重点,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集体决定的原则和党团衔接的原则,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而降格以求的倾向。
      第六条 推荐的基本条件: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在听取党组织培养联系人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确定。同时“推优”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1.“推优”对象从大学二年级以上(含大学二年级)的入党积极分子中产生;
     2.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3.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完成党、团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4.获得过系级以上各类荣誉称号;
     5.成绩优良,无考试不及格现象,且考试成绩排名居班级前1/3,素质测评排名居班级前1/4;
     6.没有受到学院或团内任何纪律处分;
     第七条 “推优”时间和比例
     1.“推优”原则上一年两次,分别在每年的4月份和11月份进行。
     2.每次“推优”比例一般不超过所在支部人数的5%。
     第八条 “推优”的基本程序:
     1.召开团支部大会,团支部书记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即“推优”对象)的基本情况,开展民主评议;
     2.在团支部大会上对“推优”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出席人数超过团员总人数4/5可以开会;赞成票须超过到会人数的1/2始得通过,如通过人数超过“推优”比例的,按照得票数从高到低,取足名额。
     3.团支部将“推优”情况向团总支进行汇报,并填写《“推优”登记表》,征求团(部)总支的意见;
     4.系(部)团总支对上报的《“推优”登记表》进行认真审核,对具备条件者签署意见,同时将《“推优”登记表》报院团委审批并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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